产品定义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用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根本保证的融资方式。基本做法是: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本着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农户和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借款人)将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发展公司),并用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同时农业发展公司向贷款人出具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贷款人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适用对象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农户
客户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服务区内居住,诚实守信,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2.已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争议;
4.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借款人男性年龄+贷款期限≤65周岁,女性年龄+贷款期限≤60周岁;
6.无不良信用及不良嗜好;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方式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发放,农业发展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所保证贷款余额的10%,并向贷款人出具还款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利 率
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30%,执行浮动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上浮比例保持不变。
期 限
综合考虑授信额度、贷款用途、偿债能力、生产经营周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剩余承包期限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分为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分期)还本和等额本金(息)等。
1.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原则上采取利随本清或定期结息、到期(分期)还本方式。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定期结息、分期还本方式。
3.经营类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消费类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需采取等额本金(息)还款方式。
办理流程
农户申请→贷前调查→核定额度→农业发展公司登记→当地经济管理站变更→农业发展公司出具承诺函→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
开办机构
设立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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